普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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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受理詹桂婷、江奇華、黃燕雙、林婉敏與你單位(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 914452****C468)勞動爭議案件(普勞人仲案字【2025】220-221、223-224號)已依法作出裁決。《仲裁裁決書》(普勞人仲案非終字【2025】220-221、223-224號)根據(jù)《關于商事主體承諾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有關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(guī)定,文書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視為送達。鑒于向你單位登記的住所郵寄送達顯示收件人名址有誤/不詳且電話無法接通,為進一步保障你單位權益,現(xiàn)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、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(guī)則》第二十條的規(guī)定,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上述案件的仲裁文書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缺席裁決如下: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四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普勞人仲案字【2025】220-221、223-224號均為非終局裁決。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;期滿不起訴的,裁決書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本公告在普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告,你方可以到揭陽市普寧市池尾街道辦事處南側普寧市人社局四樓406領取上述仲裁文書(電話:0663-2219043);如在公告期內領取的,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日期,逾期未領取的,自發(fā)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。
普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二O二五年九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