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
普寧市流沙泰逗里餐飲店(個體工商戶):
本委受理蘇楚彬、呂敏娜、黃楊華與你單位(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 92445****1029)勞動爭議案件(普勞人仲案字【2025】119、123、124號)已依法作出裁決?!吨俨貌脹Q書》(普勞人仲案非終字【2025】119、123、124號)根據(jù)《關于商事主體承諾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有關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(guī)定,文書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視為送達。鑒于向你單位登記的住所郵寄送達顯示電話拒接/長期無人接聽,為進一步保障你單位權益,現(xiàn)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、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(guī)則》第二十條的規(guī)定,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上述案件的仲裁文書。
119號案件裁決結果如下:
根據(jù)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第一條、第二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六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條第一款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七條、第八十二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七條的規(guī)定,裁決如下:
一、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;
二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于2024年11月15日解除;
三、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拖欠工資人民幣10230元;
四、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經(jīng)濟補償金人民幣7014.5元;
五、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46740.48元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五十條、《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(一)》(人社部發(fā)【2022】9號)第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。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;期滿不起訴的,裁決書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本裁決不作為行政處理的依據(jù)。
123號案件裁決結果如下:
根據(jù)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第一條、第二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六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條第一款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七條、第八十二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七條的規(guī)定,裁決如下:
一、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;
二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于2024年11月15日解除;
三、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拖欠工資3977元;
四、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經(jīng)濟補償金2000元;
五、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892元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五十條、《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(一)》(人社部發(fā)【2022】9號)第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。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;期滿不起訴的,裁決書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本裁決不作為行政處理的依據(jù)。
124號案件裁決結果如下:
根據(jù)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第一條、第二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六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條第一款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七條、第八十二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七條的規(guī)定,裁決如下:
一、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;
二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于2024年11月15日解除;
三、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拖欠工資6943元;
四、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經(jīng)濟補償金2833.33元;
五、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7928.1元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五十條、《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(一)》(人社部發(fā)【2022】9號)第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。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;期滿不起訴的,裁決書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本裁決不作為行政處理的依據(jù)。
本公告在普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(wǎng)站公告,你方可以到揭陽市普寧市池尾街道辦事處南側普寧市人社局四樓406領取上述仲裁文書(電話:0663-2219043);如在公告期內領取的,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日期,逾期未領取的,自發(fā)出公告之日起經(jīng)過30日即視為送達。
普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二O二五年六月十九日